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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偷走了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奶酪?
蓦然枫寒
UID: 322
来自: 郴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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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1084
注册: 2007-8-11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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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2007-11-02 16:07
谁偷走了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奶酪?
“每年中国内地产生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保费金额不低于2亿美金。”
  这是美国联邦保险(CHUBB)上海分公司市场部经理袁颖晖算的一笔账。而2002年,中国财产保险公司总保费收入不过778.3亿元人民币。
  中国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显示:2002年中国出口总额为3250亿美元,其中22%(715亿美元)出口美国,18%出口香港。
  尽管内地出口香港的产品中所包含的转口美国市场的部分,并没有现成的统计数据,但此前的数据可供参考:1995年内地出口美国市场456亿美金,而通过香港转出口美国的是102亿美金。“这样大概地匡算下来,2002年内地对美国的全部出口金额应当有800亿900亿美金的规模。”袁颖晖称。
  “美国是一个产品责任非常严格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所有去美国的产品都要被要求购买产品责任险。”基于上述基本数据和购买前提,袁颖晖估算:按照中等危险程度产品(比如家电)保费估计,“最为保守的估值是,每年内地直接出口美国市场的产品金额所对应的是1亿-1.5亿美金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的保费规模”。而若考虑到经由香港转出口的部分,以及出口欧洲的产品所购买的产品责任保险,估算下来就产生了文章开头的惊人数据。
  2亿美金去向
  一般而言,出口产品要受出口市场当地法律的监管。“由于法律环境的因素,在产品责任方面,美国、加拿大是特别高风险的市场。”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所有保险公司对上述问题几乎众口一词,“出口产品责任保险相当于出口美加市场的一道关卡。”记者在采访中看到,美国沃尔玛对出口商产品有专门的保险要求:卖方协议中必须附有以沃尔玛公司为持有人的有效保单复印件,其中有关产品责任险的要求被放在第一条中列示。
  而对于保险人而言,(在国际上),涉及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也需要有一系列前提性要件。“一是在出口市场设有营业机构,在发生法律诉讼时,有资产可供法院冻结;二是通常要有对应的再保险合约安排。”一家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像人保,太平洋和平安保险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由于没有对应的再保险合约分保支持,对于出口美加地区产品的产品责任保险,一般分公司都是没有授权的,必须逐单上报总公司,在总公司可以安排临时分保的情况下才做。除此而外,由于没有海外营业机构的支撑,中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很少被美国供应商接受。
  受上述问题所限,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是,在上海所有中外财产保险公司,仅有美亚、丘博、瑞士丰泰涉及出口产品责任保险。
  至于总的产品责任保险业务量,由于没有专门的统计,即使是行业中人也无法给出准确的数据。而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的统计,2002年1~9月,AIU上海分公司全部责任险保费收入4612万人民币,占比23.82%;瑞士丰泰和美国联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的责任险保费收入分别为904.12万元和110.58万人民币。记者在采访中亦了解到,其他外资保险公司如英国皇家太阳、韩国三星、日本三井和东京海上,对美加区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也鲜有涉及。
  “即使考虑到AIU其他分公司以及其他中外财产保险公司的相应业务,2亿美金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绝大部分还是在境外。”袁颖晖说。
  对于上述匡算方法,有业内人士持保留意见。
  外资公司的两条承保通道
  中国境内的外资保险公司大都具有全球性网络。再考虑到进出口活动中,从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经销商、批发商、零售商到最终使用者的诸多环节,业内人士分析称,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保费收入有太多的通道和方法。
  对于经营范围、地域和对象受限制的外资财产险公司,即使是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在中资出口商的产品责任险市场,仍然有相当的操作空间。
  2002年2月2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其中有关大型商业保险、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规定,给外资保险公司突破地域和服务对象的限制留置了(通道):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商业保险,可采用异地承保、共保或统括保单的方式(大型商业保险,是指对大型工商企业的保险。其标准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企业年保费超过8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年,企业年保费超过6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8亿元人民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年,企业年保费超过4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承保货物运输保险亦可采用异地承保方式;除大型商业保险外,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市辖区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而对于企业或出口规模小,以及无法通过大型商业保险等涵盖的情形,“在国内根本就买不到所需要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袁颖晖称,“但是,出口商可以由其下游的境外中间商,或者是像沃尔玛这样的进口商代为购买,这样对应的(出口产品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就通过各种渠道流到了境外。”
  业内人士评价称,在国内目前的监管环境下,上述两种操作方式完全合法。
  业务准入限制性规定的制约
  市场保护像一道没有出口的篱笆墙,在拦住外资保险公司去路的同时,也妨碍了内资公司走向国际化的进程。
  尽管,在出口(美国加拿大地区)产品责任保险领域本土保险公司还基本空白,但这并不意味着(本土保险企业)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服务、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而中国加入后两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业内人士感慨说,即便是在中国保险市场完全开放后,中资公司的机构和客户资源优势还是外资公司无法望其项背的。
  换言之,由于业务准入限制性规定,不仅导致外资公司技术和经验的浪费,而且产生中资保险公司客户资源和营销力量的潜在闲置。
  而解决类似问题,此前的探索发生于2002年初中国平安保险与CHUBB在董事责任保险上推广中的合作。
  “(外资保险公司)技术换(本土保险公司)市场是一条出路。”袁颖晖称,“通过一定方式的共保安排,应当可以解决。”
  然而平安丘博在董事责任的合作模式并不能简单移植给出口产品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在境内,这与出口产品责任保险有很大不同。”一家外资保险公司称,“通常的分保方式合作虽然并不违背目前的法律法规,但美加进口商是否接受、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无法代行抗辩权,这些都是问题。”
  对于袁的设想,有业内人士持保留意见,“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在境内,这与出口商品责任保险有很大不同。”
  此外,“分保方式的合作并不违背目前的法律法规,但美加进口商是否接受、以及外资保险公司作为再保险人无法代行抗辩权,这些都是问题。”
  “共保合作方式或许可以部分解决分保方式引发的问题,但其本质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的突破。“该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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