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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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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yo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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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10:23
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重大自然灾害的发生往往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如1994年日本神户大地震造成了约500亿美元的损失, 2005年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吞噬灾民数以千计,财物损失超过千亿美元。
中国是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巨灾风险给中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隐患。仅2008年,就发生了1月份的南方雪灾和“5·12”举世震惊的大地震。但目前,中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巨灾损失只能由政府和社会来承担。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增强中国应对巨灾风险的能力,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地震险须强制
世界每年发生的破坏性地震近千次,其中7级以上足以造成巨大灾害的地震有十几次。为此,在日本、新西兰等地震多发国家,已设立较为完善的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基本是由保险公司与政府协作,对地震带来的财产及人身损失进行赔偿。
作为地震多发国,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险法》,并根据这一法律逐步创立了拥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险制度。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特点是,企业地震保险由保险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险则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参与。
家庭地震保险首先由保险公司承保,然后政府再对巨灾保险的再保险承保。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取保险费后,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全额投保,日本再保险公司再将部分再保险向日本政府和各保险公司购买再再保险。在发生损失赔偿时,750亿日元以下初级巨灾损失100%由参与该保险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750亿~10774亿日元的中级巨灾损失由参与该机制的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承担50%,政府承担50%;10774亿~41000亿日元的高级巨灾损失由政府承担95%,被保险人承担5%。
与家庭财产保险不同,日本的企业地震保险与再保险,均按实际损失在承保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政府对企业地震保险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是通过严格险种审批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审查来控制企业地震保险市场风险。
而地震保险在新西兰是强制保险险种,由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保险协会三方协作组成地震应对体系。地震委员会提供强制地震保险产品,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并负责法定责任限额内的损失赔偿;如果想获得超过法定标准的保险保障,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商业性地震保险;保险协会负责启动应急计划。
当巨灾事件发生后,先由地震委员会支付2亿新元以内的损失。如果损失超过2亿新元,则启动再保险方案。再保险方案分三层:损失额在2亿新元至7.5亿新元之间,由再保险人承担损失的40%,剩余的60%地震委员会再承担2亿新元;若损失额在7.5亿新元至20.5亿新元之间,则启动超额损失保险合约承保;若损失额超过20.5亿新元,则由巨灾风险基金支付,直至基金耗尽;仍不足时,由政府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洪水如何保险?
在各种自然灾难中,洪水造成死亡的人口占全部因自然灾难死亡人口的75%,经济损失占到的40%。更加严重的是,洪水总是发生在人口稠密、农业垦殖度高、江河湖泊集中、降雨充沛的地方,造成的危害相当严重。洪水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非工程防洪措施,是洪水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成熟的洪水保险体系。
美国的洪水保险是国家通过法律确立并采用一定的经济措施引导,以政府保险公司为主,私营保险业参与销售,在社区参与国家防洪保险计划的情况下,居民及小型企业业主可以自愿为其财产购买防洪保险的一种“强制性”保险模式。
早在1956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联邦洪水保险法》,并据此法令创设了联邦洪水保险制度。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次年制定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并组建联邦保险局(FIA)负责管理。1981年,FIA开始谋求重新发挥私营保险公司在NFIP中的作用。经过与几家大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协会代表的艰苦谈判,提出了一个“以你自己的名义”的计划(Write Your own Program,WYO)。参加WYO计划的私营保险公司仅以自己的名义为NFIP出售洪水保险,但不承担赔付的风险,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FIA,私营保险公司按保单数量获取佣金。至1986年10月,已有200多家私营保险公司参加WYO计划。
英国的自然灾害保险是一种捆绑式的“强制”保险,捆绑是指将所有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强制”是指房屋所有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必须购买全部险种,包括自然灾害险,因为只有购买了全部险种才能提供抵押担保。这种“强制”性的洪水保险制度使洪水风险得以在所有财产投保人中进行分散,从而使单个家庭购买财产保险的保费大大降低,避免了完全按风险精算出的高风险地区保险费率无法承受的情况。
洪水保险是英国自然灾害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采用的保险模式是以市场化为基础,政府与保险行业相互协作,保险行业将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英国存在洪水风险的财产比例约为10%,而家庭财产保险的市场渗透率基本保持在75%与95%之间,保证了洪水风险在较大范围分散、投保保费的较低水平和洪水保险的持续提供。
巨灾险衍生品经验
除以上介绍的地震保险和洪水保险外,国外巨灾保险承保的责任还包括风暴、雪灾、山体滑坡、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甚至包括恐怖主义、暴乱等政治性风险。各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或者选择强制性保险,或者选择自愿承保。这些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的巨灾往往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极大的挑战,单纯依靠传统保险和再保险已经很难承担日益增加的巨灾损失赔偿责任,因此,政府的参与和政策法规支持以及利用资本市场开发巨灾保险衍生品融资成为发展巨灾保险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992年,巨灾保险衍生市场正式形成,目前已经有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行业损失担保、巨灾风险信用融资,或有资本票据、巨灾权益卖权和巨灾债券等10多种交易方式。交易最为活跃、最具代表性的是巨灾债券。其中,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巨灾互换和行业损失担保都能够为其他资产风险提供避险,属于资产避险。巨灾风险信用融资,或有资本票据和巨灾权益卖权是基于特定条件的融资合同,资本提供者不承担巨灾发生的风险,仅在事件发生并造成损失后提供用于弥补损失的资金,属于损失后融资。巨灾债券通过负债的形式提供避险,属于负债避险。
传统上,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合同分散自身风险。但不断提高的再保险费和不断降低的再保险承担风险比例降低了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降低自身风险的能力。据统计,1985年~1994年,平均再保险价格增加了126%,尽管近年来再保险能力快速增加,但2001年国际巨灾再保险能力仅为1200亿美元,相比资本市场34万亿美元的总资金量,只占其0.35%的份额。巨灾损失增加导致保险业风险随之增加,保险业应对巨灾损失的资源不再充足,不得不从资本市场上寻求分散风险的方法,这是巨灾保险衍生品发展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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