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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巨灾后,国外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人身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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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生巨灾后,国外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人身险的?
young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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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3 10:57
发生巨灾后,国外保险公司是怎么理赔人身险的?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巨灾之后保险金的给付方式都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为重心来配置法律资源,分配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方式一: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
在美国,如果被保险人和第一顺位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失,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则多数州采用1940年的《同时死亡示范法》(The Uniform Simultaneous Death Act)之规定: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死亡,但无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其同时死亡的,则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的原则予以分配,保险金由仍生存的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受。除非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对已指定的受益人予以变更或撤销,否则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但是,如果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后死,哪怕间隔时间很短,保险人也不能援引《同时死亡示范法》。因为受益人已享有既得利益,在受益人死亡时,保险金已成为受益人的遗产。
方式二:死亡保险金作为特殊债权继承,不用作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在日本,巨灾之后保险金给付上,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虽然按照保单条款的规定,死亡保险金也是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日本的保险立法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未将这种情况下的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来处理,而是将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作为继承人的固有权利,而死亡保险金则是其固有的财产,这也是保险合同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的地方。这样处理的结果,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对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享有完整的权利,不必用其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同时,根据保险法的通例,权利人根据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在税法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亦不征收遗产税。这使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能获得更优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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